省社科界学术大会组委会
(202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以下简称学术大会)的举办,充分发挥其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大会,是指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共同主办,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的年度性、全省性、综合性的大型社科类学术交流公共平台。
第三条 学术大会的宗旨是:依托省内高校、学会(研究会)、科研院所、党政机关、智库、研究基地等单位,统筹省内外社科资源,聚焦学术前沿、构筑交流平台、促进学科交流,努力发挥大型学术论坛参与广泛、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特点和优势,活跃学术氛围、唱响主旋律、推动理论创新、服务科学决策、推出优秀成果、培养青年人才,繁荣发展江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四条 学术大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整合社科研究资源,研究探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交流展示学术前沿研究最新成果,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力量。
第五条 学术大会的组织机构是学术大会组委会,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社科联主席、副主席及部分常务理事。组委会主任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和省社科联主席共同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共同担任。
第六条 学术大会的办事机构是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省社科联分管领导,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术大会的参加者是省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适当接受从事自然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省外专家学者,以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及省内外学术界之间的交流,进一步扩大学术大会的参与度、认同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学术大会的举办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开幕,次年3月闭幕。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术大会每年举办一届,由系列学术活动组成,包括开幕式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场、学科专场、学术聚焦、区域专场、青年学者专场、学会专场和高层论坛(闭幕式)等,系列活动总数一般保持在十多场次。
第十条 系列活动的具体设置是:
(一)开幕式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最新要求,围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开展学术研讨,由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
(二)学科专场:根据学科相近原则设立场次,以本学科领域内基础性、前沿性问题为研讨重点,由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
(三)学术聚焦:以专题形式探讨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及学术前沿问题,由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
(四)区域专场: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划分区域,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展开研讨,由各设区市社科联轮流承办。
(五)青年学者专场:不限定具体学科领域,主要面向省内40岁以下的青年学者,为广大青年学者搭建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由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
(六)学会专场:主要面向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和各市、县(市、区)级学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研讨社科类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学会部承办。
(七)高层论坛(闭幕式):在系列活动基础上,围绕学术大会主题,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总结本届学术大会特色和亮点,表彰学术大会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社科联承办。
以上学术大会系列活动的设置,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术大会的筹备组织,遵循自愿、协商、合作、共享的原则,由省内高校(单位)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组委会办公室受理后,报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
承办单位的遴选一般根据高校(单位)学科人才优势和兼顾各方的原则确定。
承办单位一经确定,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并签订《委托合作协议书》,办理经费划拨等手续。
各承办单位向组委会办公室上报会议方案,明确研讨主题。
第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举行专家论证会,研究确定本届学术大会及系列活动研讨主题。
专家组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理论处、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社政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内高校(或省委党校、省社科院)有关专家。
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讨论意见制定本届学术大会方案,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学术大会方案,筹备策划各专场学术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组委会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发布学术大会整体活动公告和征文通知。各承办单位制定并发布本专场活动公告和征文通知。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学术大会征文原则上通过网络平台申报,申报网络平台入口及申报办法详见“江苏社科网”(网址http://www.js-skl.gov.cn)。各承办单位负责本专场论文的征集和整理工作。投稿论文应是未公开发表的论文,作者应遵守相关学术规范,文责自负。为提高参会论文质量,承办单位要重点组织,努力推出一批高质量论文。
第十四条 学术大会系列活动各承办单位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专场优秀论文评选,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具体评选办法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制定。
各承办单位应在本专场学术活动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评选结果反馈给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由组委会办公室报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获奖证书由省社科联统一制作,在各专场学术活动现场颁发。
各专场优秀论文设一、二等奖,一等奖论文约占该专场学术活动征文数量的10%,二等奖论文约占该专场学术活动征文数量的20%,获奖论文总数控制在该专场学术活动全部征文数量的30%以内。
优秀论文原则上不设三等奖,确有特殊原因,由各承办单位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方可评选。
获奖论文署名如多于1人,各专场学术活动承办单位只通知第一作者领奖,其他作者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获奖证书由省社科联统一编号并留档。获奖证书遗失不予补办,获奖者可向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申请出具获奖证明,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开具,但同一获奖者在每届学术大会期间只可申请开具一次。
第十六条 学术大会系列活动采取知名专家主旨演讲、重点论文作者大会发言、分组讨论、学术点评等形式组织研讨。
第十七条 发言专家事先提交书面文本的,省社科联与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审定专家发言内容,确保不涉及政治敏感话题。如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换报告人或停止举办会议。
发言专家没有事先提交书面文本的,省社科联与承办单位共同全程实时关注会场动态,如会议现场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制止,并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传播。
第十八条 学术大会组委会设立学术大会优秀组织奖,优秀组织奖总数控制在所有承办单位数量的60%以内,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选。各承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
省社科联印发表彰文件,在高层论坛(闭幕式)上予以公布,并视实际情况给予承办单位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术大会经费主要由省委宣传部拨款、省社科联配套和各承办单位补贴三方面组成。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并妥善保存各类票据,配合接受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光明日报》《新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江苏电视台、江苏社科网等媒体对学术大会以新闻或专版的形式予以报道。
学术大会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向相关核心期刊推荐发表,或者结集出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或修订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社科界学术大会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