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会员官网

 

各省级社科类学会、研究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结合省级社科类学会、研究会发展实际,省社科联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学会、研究会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年4月10日

  

江苏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维护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省社科联有关规章以及学会章程,努力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全面深化改革、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服务。

第三条 学会须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申请筹建省级学会,须由发起人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省民政厅申请筹建。获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批准筹建的学会,须在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前1个月向省社科联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后应依法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省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年检手续。

第七条学会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换届时须修改章程,应将草案事先报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科联复审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学会负责人的选举和届中变更须事先征求学会挂靠单位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按学会章程进入选举程序。

第八条学会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分支机构、财务帐号等登记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在1个月内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学会注销登记,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后,正式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省社科联及其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经省社科联批准,学会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学会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学会的有关重大事宜。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由学会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五分之一。理事名单须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三条学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名单须报省社科联备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会负责人一般应分布在至少三个不相隶属的单位。

第十五条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学会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省社科联审查及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该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会注销时,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亦同时注销。学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省社科联备案。省级学会不得在市、县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市、县相关学会,可以成为省级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学会主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实体机构),必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与学会的凯发会员官网的业务范围相关。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学会主办实体机构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按核准的方式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收入的盈余主要用于补贴学会活动及自身事业发展。

学会对其主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会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由省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省社科联有关规章办理;不须由省社科联审查批准的,学会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九条学会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学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围绕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和科普咨询等活动,努力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决策服务,为学界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会开展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专业培训等工作,需确保导向正确,并讲求质量,注重社会效果,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学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会开展各项活动均应制定计划,活动后应撰写活动综述或工作小结,并向省社科联提供一套完整资料。

第二十四条学会组织各种重大活动,事先应向省社科联报告。举办跨省市、全国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半年,举办或主办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一年,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会将批准件抄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省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社科联备案。学会对所办报刊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努力提高质量。上列报刊和出版物以及学会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寄送省社联联。

第二十七条学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重要的学术成果报送省社科联。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学会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学会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经费以及开展学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学会(包括其主办的实体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应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其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学会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会终止前须在其挂靠单位和省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其挂靠单位、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三条每年年初,省社科联将从导向管理、业务活动、自身建设、履行团体会员职责等四个方面,对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上一年度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量化考核。考评等级从高到低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上一年度无故未履行年检手续的学会不得参加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由省社科联领导班子成员、特聘专家和学会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具体实施学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核评估程序为:1.发布省社科联学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通知;2.对学会参评材料进行初审;3.考评工作组对初审后的参评材料进行评审,结果报送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向外通报。

第三十六条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会将给予以下处罚:一年不合格,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给予书面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将建议省民政厅对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学会、研究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