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科普及,服务社会大众,凝聚民族力量
——写在江苏省第十届社科普及宣传周启动之际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刊于《新华日报》2013年9月18日】
江苏省社科普及宣传周是省社科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构建的全省社会科学宣传和普及活动有效载体,由省市县三级社科联每年以同一主题、同一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联动举办。从2004年首次创办以来,已经走入第10个年头。
十年来,社科普及活动丰富多元、精彩纷呈,据统计,全省开展各类知识竞赛、主题演讲比赛、社科成果宣传展、社科书市、社科知识“六进”和大型广场咨询等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活动2万余次,组织专题报告会、大型讲坛和巡回演讲3万多场次,出版社科普及读物120万册,发放资料7千万份,每年全省社科普及直接受众超过100万人次,辐射数百万人群。这对于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示精神,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普及社科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当前要凝聚实现中国梦的中国力量,离不开全民族素质的不断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是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对于社会的创新、进步与现代化建设有着决定性影响。
早在2004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就明确要求“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中共十八大报告也强调“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社科普及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科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际,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更是目前社科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最直接、最有效、最受欢迎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社科普及实践中来。
一是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推动社科公共服务。各级社科联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类科普载体建设,注重规模和质量,强化特色品牌效应,促进社科优秀成果走近社会大众,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获取知识、陶冶情操的需求,更好地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社科普及设施建设,拓宽社科普及渠道。各级社科联应不断探索和开辟多种途径,充分整合和开发利用现有的教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共建社科普及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社科普及设施,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社科普及,创造条件推动人文社会科学场馆建设纳入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推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常态化。
三是加强社科普及组织建设,实现社科普及联动。各级社科联是社科普及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也是发展社科普及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发挥好主动积极作用,努力创造条件牵头建立社科普及工作协调制度,为社科普及和公共文化服务决策提供建议,切实履行“推进社科普及与咨询”职能,促进各项社科普及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四是加强社科普及制度建设,改善社科普及环境。各级社科联和社会有关方面应重视推动我省社科普及地方立法,明确社科普及力量的职责,落实社科普及专项经费来源,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建立有效机制和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社科专家参与社科普及,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科普及专业化人才,切实保证社科普及事业永续发展。
我们坚信,积极推进与深化社科普及,将更扎实地为社会大众做好社科公共服务,推动江苏社科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促进国民整体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也将更好地凝聚全民族的力量,谱写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加快社科普及地方立法
江苏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
【刊于《新华日报》2013年9月18日】
一、社科普及地方立法必要性
有利于提高人们对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而社科普及是不断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社会科学的良好氛围,促进国民整体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途径。因此,通过对社科普及这一目的性很强的社会行为进行立法,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有利于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社科普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因此,重视社科普及立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社科普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又是明确政府、社会、公众在社科普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社科普及活动,保障社科普及事业永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科学及其普及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政策性文件,但是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因此,加强社科普及立法,是使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度化和更具操作性的根本途径,也是将有关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切实确保社科普及工作有法可依。
二、社科普及地方立法可行性
政策理论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去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也要求:“完善社科普及政策法规,拓展社科普及渠道,大力宣传普及人文社科知识。”这不仅为社科普及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政治保证,也为推进我省社科普及立法指明了方向。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等法律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新时期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当然也为社科普及立法提供了良好契机,是确立社科普及立法宗旨、原则、内容,着力推动社科普及立法的法律政策依据。
社会环境基础。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社科普及立法实践,证明了它虽然步履维艰但仍具有立法的现实可行性。2012年10月1 日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成为全国第一个社科普及地方法规。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也已具备了良好的立法环境: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的实践所提供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氛围,以及加快建设社科强省的强劲东风,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文社科知识的渴求,为社科普及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