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社科联:
现将《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和《2012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好2012年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复评工作。
附件:⒈《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⒉ 《2012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方案》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年3月1日
附件1: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创建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全省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工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工作,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社科普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命名授牌。省社科联科普部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已具备省辖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资格。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实行向单位所在地的社科联申报,并由各省辖市社科联负责集中推荐上报省社科联。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和《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省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根据申报和推荐材料,组织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社科联负责审批认定“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颁发铜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2-3年开展一次,每次新示范基地认定名额不超过30个。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 应按照《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社科普及意识,重视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向省和所在地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 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应大力配合、支持当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2项以上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五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省社科联委托有关市、县(市、区)社科联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将根据年度社科普及活动项目评估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市、区)社科联应至少每季度与本地区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联系一次,掌握其动态信息,督促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台帐及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社科联应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使其成为当地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科普部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了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2-3年应进行复评,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复评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取得继续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附件2:
2012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创建与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和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好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文化强省和社科强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
各地社科联应按照《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把2012年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复评工作作为实施全省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部署落实,在2009年创建首批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和整合当地社科普及资源,注重均衡发展,更加广泛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开展社科普及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科普及事业,逐步实现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努力把全省社科普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相关部署
1.申报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社科联提出申请(未成立区县社科联的地区直接向省辖市社科联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1)《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2)《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各省辖市社科联负责集中推荐上报省社科联,2012年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
2.已经具备“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资格的单位,2012年应进行复评,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社科联(或省辖市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1) 《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2)《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表》。各省辖市社科联应严格按照有关评估要求提出复评意见并汇总上报省社科联。
3.省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根据各市申报、推荐和复评相关材料以及实际需要,组织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估,坚持“好中选优”原则,提出评审意见,报请省社科联审批。
四、时间安排
1.4月15日前各地完成申报和复评相关工作。
2.4月16-30日各省辖市社科联汇总上报材料。
3.5-8月省社科联科普部组织开展有关评审和认定。
4.9月全省社科普及周期间公布2012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名单并颁发铜牌。
联系人:倪同林
电话/传真:(025)83312461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国贸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10009